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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洗衣机的特殊要求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洗衣机的特殊要求》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日前批准发布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洗衣机的特殊要求》。同期发布的还有空气净化器、冰箱、空调的除菌标准,以及家电用抗菌材料的除菌标准,上述标准均将于今年9月15日起同步实施。这些标准是2009年3月1日起实施的家电除菌标准通则——《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通则》的细化标准。这批标准的发布,表明我国家电除菌标准体系正在逐步完善。

记者查阅相关文件了解到,新出台的洗衣机国家标准适用于器具上或使用说明书中明示具有抗菌除菌功能的、在家庭和类似场合使用的全自动电动洗衣机,但不包括普通型单、双桶洗衣机。标准规定具有除菌功能的电动洗衣机除菌率应不小于96%。此外,为了保证洗衣机除菌功能的长期稳定性,即洗衣机在整个使用周期中都应保持较高、有效的除菌率,该标准还对洗衣机除菌率的衰减度也作出了相应要求。标准要求,当波轮式或搅拌式洗衣机运行2000次,滚筒式洗衣机运行2300小时后,按照标准试验方法进行检测,洗衣机的除菌率不得低于86%。
同时,该标准对除菌率的标志也进行了具体规定。要求具有除菌功能的电动洗衣机产品的标志、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必须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准确无误、科学合理,不得带有误导消费者的明示与暗示。具有除菌功能的洗衣机必须标志的内容包括除菌功能的种类、达到的除菌率等技术指标;电动洗衣机除菌功能在使用寿命期内功能正常衰减及性能变化;电动洗衣机使用寿命内需要更换、清洗的部件;抗菌的部件或部位及作用等内容。《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 空调器的特殊要求》着重对具有抗菌、除菌、室内空气净化功能的空调(以下简称抗菌净化空调)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和标识做了相关规定。其中,对卫生安全性的规定有:抗菌净化空调的抗菌、除菌功能应达到下述要求:在模拟现场试验条件下运行1小时,其抗菌(除菌率)大于或等于50%。而抗菌净化空调的空气净化性能也应达到相关指标。该标准还对抗菌净化空调的功能性检测方法做了规定。此外,在标志方面,抗菌净化空调除了符合《家电抗菌功能通则》要求外,可以在产品包装箱、产品铭牌上使用“抗菌、除菌”文字说明;在产品铭牌上使用“空气净化功能”文字说明,但要标明对哪种空气污染物具有净化作用;同一产品具有上述两种功能的,可在产品包装箱、产品铭牌上同时使用“抗菌、除菌”和“空气净化功能”两种文字说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则要求净化材料应能够更换或再生、净化装置能够清洗和消毒。并应在产品说明书中具体标明产品具有相应功能、指标及净化材料更换或再生周期与方法。《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抗菌、除菌、净化功能 电冰箱的特殊要求》也着重规定了具有抗菌功能或同时具有去除异味装置的电冰箱 (以下简称抗菌电冰箱)在抗菌、显著阻碍真(霉)菌生长、消除异味功能方面的卫生要求、检测方法和标志。其中,对抗菌要求为:抗菌电冰箱或其应用抗菌材料生产的主要部件(接触时间18小时-24小时),对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的抗菌率应大于或等于90%;应用防霉抗菌材料生产的主要部件,防霉等级应为0~1级。对除异味要求有:对甲硫醇的吸附或分解率大于或等于90%;对三甲胺的吸附或分解率大于或等于90%(以甲硫醇和三甲胺代表电冰箱中存在的异味气体)。有害物质泄漏要求为:抗菌电冰箱的净化装置本身所产生的有害物质应符合相关要求;电冰箱门开启时,紫外线发生装置应停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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